为了牟取更多利润,赵某不惜以低廉的马肉冒充驴肉出售给食客,这种短视的行为最终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。近日,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赵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定罪。
赵某在禹州城区经营着一家驴肉馆,生意颇为红火。然而,随着驴肉进货价格的上涨,其利润空间逐渐压缩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,赵某动起了歪脑筋,从河北某地小作坊购入价格较低的马肉,稍作加工后冒充驴肉进行销售。
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9月间,赵某共购买了超过两千斤的马肉,并全部作为驴肉在店内销售。今年9月,赵某被公安机关查获,现场扣押的鲜肉经检测,发现有马肉成分。
在庭审中,赵某坦诚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,并主动认罪认罚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赵某在销售产品时故意掺杂、以假充真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指控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,判决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。同时,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被没收,上缴国库;扣押在案的鲜肉7.15千克和鲜肉32袋也被没收,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法官特别提醒,根据刑法规定,生产者和销售者如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且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,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,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。食品行业经营者必须心存敬畏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确保食品安全。
来源:禹州市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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